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切实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守住安全底线、筑牢安全防线,充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制定本计划。
以D的二十大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法治思想和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决落实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求,始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精准有效的监管执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用高水平安全执法服务高质量经济发展,当好D和人民的安全生产“守夜人”,用实际行动交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优秀答卷,为我市后奥运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4.《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6.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7.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8.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
9.《XX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
10.《XX市“企业宁静日”制度(暂行)》
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主要考量因素为:
1.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
2.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3.执法车辆和技术装备配备情况;
4.必需的工作经费;
5.重点执法检查的地区、领域、行业和企业等事项;
6.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临时安排的执法工作;
7.上下级及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等机动执法时间;
8.影响执法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除突击检查和暗查暗访外,对合法市场主体开展的日常执法活动,原则上执行以下工作方法。
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有关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立案或者不及时立案的;
2.对监督检查中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未依法予以处罚或者未依法采取处理措施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4.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或者违法使用、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选择性执法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8.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9.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粗暴、野蛮执法或者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
12.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13.无正当理由超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14.无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15.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2.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3.依据检验、检测、鉴定、评价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4.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应急管理部门未接到投诉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5.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及有关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6.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案件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因标准缺失、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无法定性的,但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7.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或者仍违法生产经营的;
8.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9.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10.不当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1.禁止非法干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对相关人员非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及时向有关机关通报反映情况。
2.维护个人名誉。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以及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声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3.保障人身安全。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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