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集中办理通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成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主力军。为此,xx市S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S区院”)组织力量,对20xx至20xx年间本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深入调研。通过查阅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与该时间段内xx名在矫未成年人一对一访谈、与司法矫正工作人员座谈、开展司法所巡查等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更有针对性地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提升监督效果。
一、S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及遇到的问题
(一)在矫未成年人和矫正工作人员情况
1.在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年龄方面,入矫时xx周岁以下x人,xx至xx周岁xx人,xx周岁以上xx人;解矫时未满xx周岁的x人,已满xx周岁的xx人。罪名和刑罚方面,犯盗窃罪xx人,故意伤害罪x人,聚众斗殴罪x人,其他类型犯罪xx人,且均系宣告缓刑后接受社区矫正。身份特征方面,男性xx人,女性x人;无业人员xx人,学生xx人,打工x人。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在人员数量上,S区共有xx个司法所、xx名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另有司法协管员xx人。在人员配备上,大多数司法所为“x名专门工作人员+x名司法协管员”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在专业素养上,大多数矫正工作人员不具有教育学、法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
3.矫正小组的情况。此次调研的xx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除x人档案中无矫正小组成员内容外,另xx人的矫正小组均由x-x名成员组成。各组组成人员差别较大,虽然均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但仅有x个小组将教师、监护人纳入矫正小组,x个小组将社会志愿者纳入帮教小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妇联等儿童工作相关人员几无参与。
(二)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20xx年x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设“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别进行,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以及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S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差别较大。
1.矫正措施情况。在常规矫正措施方面,均为每日手机打卡,每周、月按时报到、定期参与劳动和学习、撰写思想汇报。在特色矫正措施方面,20xx年xx月,S区司法局委托心理咨询机构开展“萤火微光,正新计划”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项目。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后,直接在司法局做SCL-90、社会支持量表以及“房树人”投射测试进行初筛,若其存在抑郁和焦虑症状,再用SDS、SAS进一步筛查。由心理咨询师对上述量表结果进行分析,提出矫正建议。若发现心理不健康未成年矫正对象,再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开展个别心理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等。另外,针对未成年人还会在初次面谈后提供x-x次生涯规划咨询。
2.学习教育情况。在学习内容上,xx名未成年矫正对象主要学习法律知识,20xx年增加疫情防控相关内容。通过访谈了解到,在矫人员学习的法律知识主要集中在刑法、《社区矫正法》《xx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爱国主义教育等。虽然学习面较广,但与其所涉犯罪、青少年相关犯罪相结合的内容不够丰富。在学习时间上,矫正对象每月集中学习8小时。在学习效果上,大多数矫正对象认为这种被动式法律知识学习效果不佳,认为照本宣科式的学习教育过于枯燥、容易走神、学不进去。
3.劳动教育情况。查阅xx人档案发现,采用打扫卫生完成劳动的有xx人,除杂草x人,清除道路“牛皮癣”x人,撕乱张贴、斑马线安全指导员各x人。开展劳动的地点也不尽相同,有社区街道、司法所、农贸市场、未成年人自己家等。经了解,各司法所之所以没有组织大规模矫正对象劳动,主要是出于人身安全、疫情防控的考虑。同时,调研发现近x年来这一情况有所改变。已有部分司法所组织矫正对象走上街头,以志愿者的身份开展普法宣传,或以“青少年普法宣传”活动为平台,组织在矫未成年人到场协助签到、维护秩序。
4.落实分别矫正情况。调研发现分别矫正情况并不乐观。在学习方面,xx人中仅有xx人为个别教育;劳动方面,仅有x人采用个别劳动。另外,从座谈的x名在矫人员情况看,x人受邀加入了所在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微信群,而微信群成员同时包括了在矫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三)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调查工作亟待改善。一是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简单、质量不高。2022年xx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xx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办法》),该文件附件中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要求较为详实,列举了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等多个项目。但司法部“社区矫正执法格式文书”中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内容较为简单。实践中出于便利考虑,社会调查员常会选择使用司法部的格式文书。由此引发了《调查评估意见书》格式不统一、内容简单、质量不高问题。二是社会调查员未认清社会调查报告的功能定位,亦未将其作为制定矫正方案的依据。调研中发现,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社会调查仅是法院判处缓刑的参考,故部分社会调查既未留存也不归档,更没有作为制定矫正方案的依据。
2.矫正工作专业化还需加强。对于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而言,人力不足、工作不专的情况现实存在。矫正工作人员数量较少,身兼多职,精力和专业能力均有不足。S区xx个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在x至x人,未有司法所安排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更有一些司法所长时间甚至从未接收过未成年矫正对象,故不仅人手紧张、专业知识缺乏,且实践机会极少。同时,由于社区矫正专业化程度低,导致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式、项目与成年人没有实质性区别,未能有效体现《社区矫正法》关于“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要求。另外,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吸引力,很难调动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积极性。如与在矫人员王某某座谈时,谈到对社区矫正的感受,王某某回答,“社区矫正就是在熬时间,把判决书上的时间熬完了,我就解脱了”。
3.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在法律层面,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并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力量参与,稳步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强大的后盾支持。但由于对志愿者并没有明确定义,导致各社区矫正机构对志愿者存在不同理解而影响工作开展。S区司法局虽然推行了“萤火微光正新计划”项目,但由于社工组织主要在司法局开展工作,与各司法所相隔较远、交流不多,加上心理评估相关资料归入“矫正执行档案”而非司法所的“矫正工作档案”,故社工的前期工作并未被司法所有效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脱节。
4.家庭、学校的融入度不够。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更加注重组织适应其身心特点,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矫正过程中,家庭成员、学校的参与极为重要。但在实践中,除了个别家长和学校老师被纳入未成年人矫正小组外,大多数情况下家庭和学校的功能缺位。调研中,仅有少数矫正方案提及“督促家属发挥一线监督帮教作用”等内容,且档案中亦未反应出家庭成员对矫正的具体作用。另外,通过座谈发现,在读的矫正对象担心影响学校生活,并不愿意将自己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告知学校,这也是学校参与度不高的原因之一。
二、S区未成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现状及遇到的问题
(一)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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