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民管股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工作汇报
2023-10-31 20:50:04 7

县民政局民管股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工作汇报

 

一、村(居)民自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2016年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领导,为修订完善工作奠定基础。我县高度重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完善与落实,作为引导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抓手贯彻实施。县、乡(镇)村(居)分别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分别召开了动员会、专题汇报会和协调会,切实把镇村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起来,形成了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协助、各乡镇齐抓共管、村“两委”具体实施的联动机制。

2.依法明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我们明确了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须依据《宪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必须做到成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起草小组和草拟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初稿是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首要程序,草稿拟定后,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讨论修改,定稿后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修订完善、征求意见,将意见收集后再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定稿,定稿后以村(居)委会名义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提交乡(镇)政府和司法部门进行审核把关。乡(镇)政府和司法部门审核后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起草小组在村(居)民代表会议上向村(居)民代表做起草说明,并逐条解释,村(居)民代表表决后进行通过并公布实施,最后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放到户。

3.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全县各乡镇、村(居)借助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通过下发宣传单和工作宣传册,广泛宣传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充分调动村(居)民积极参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改工作的积极性,大大提高村(居)民的参与热情,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4.严格组织实施,确保修订完善工作落到实处。目前,我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意全部结束,全县各乡(镇)、村(居)均按照修订工作流程及要求,与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培训指导,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过程严格把法律关、民意关、审核关,做到程序不走样,切实保证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与法律法规相衔接、与村(居)民情相吻合、与自治实际相适应、与省、市、县要求相一致,确保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程序,保证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程序和内容的民主性、合理性和法性,同时针对实际,保证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程序严谨、细致周到,切实维护村(居)的合法权益。

   5.推动了乡风文明建设。多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都制定了关于破除迷信、移风易俗、尊老爱幼、维护环境卫生等条款,这些条款有力促进了乡风文明、美化环境的建设,促进了经济发展,提高了群众素质,为新农村建设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6.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多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都规定了要学习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大力发展生产,做到科技致富。在村规民约的倡导下,群众学习和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的积极性提高了,科技致富的劲头增强了,能力也提升了。

   7.改善了干群关系。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加强了对村(居)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监督,将村(居)务管理变“为民作主”为“由民作主”,增加了村(居)务的透明度,提高了村(居)当家作主的意识。同时畅通了村(居)民与村(居)干部之间沟通的渠道,使干群关系更加融洽。群众参与集体事务的积极性提高了,对干部的怨言也消除了,干群关系变得和谐了。

   8.降低了村(居)治理工作成本。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由于其乡土性、地域性、自发性、内控性,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村(居)社会秩序“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有效降低了村(居)治理成本,提高了农村管理运行效率。

   9.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制定过程不规范。有的村(居)在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时不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只是村(居)干部私下商定;有的村(居)虽然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但所做决议并不符合法定人数。部分村(居)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没有向村(居)民公开,影响村(居)民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知情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多是倡导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制定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90%都制定了如“不得虐待、歧视儿童、妇女及老人”、“反对搞封建迷信活动”等条款,一旦违反了应该如何处理,没有做出具体要求,缺乏可操作性。二是部分内容欠科学。《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否则无效;而在目前普遍实施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大多是有处罚内容的。部分村规民约无规范的书面形式记载,并且由于制定的时间已久,个别的甚至还有乡统筹、村提留的收缴等条款,无法适应现状,遇到土地承包流转、拆迁补偿等新问题时,由村委会临时决定。三是对村规民约的执行力度均衡不一。从收集的情况看,凡是村(居)班子团结、有凝聚力、向心力的,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执行力度就到位,管理水平也较高,村(居)民之间就能和谐相处,反之,凡是村(居)班子不团结,凝聚力不强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村(居)民的约束力就变得软弱无力,甚至变成一纸空文,村(居)民之间矛盾纠纷就相对多一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虽然涉及方方面面,但有些问题不是村(居)干部能够解决的,因此有些条款无法执行。如尊老爱幼、邻里团结这方面的条款,一旦涉及不尽赡养义务的案件,还是需要司法部门来处理,村(居)委会只能说服教育,无法有更进一步的举措。四是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而实际中,多数村(居)在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后并没有依法进行备案,接受监督。乡镇政府也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致使一些过时或违法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没有得到及时修改纠正。同时,很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流于形式,群众意见较大。

    (二)2017年工作打算。

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乡镇要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法律知识,正确认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性质和效力,克服过分强调村(居)民自治的偏见,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同时,在群众中广泛开展移风易俗、文明新风教育,引导他们了解和实践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鼓励群众结合当地实际,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增强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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