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生命至上、齐抓共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带头做、负总责,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严查严处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等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总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1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4.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20.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1.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23.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市商务局负责)
24.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25.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6.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市商务局负责)
28.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0.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31.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整合现有燃气经营企业,推动液化气企业规模化发展,合理规划布点,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点对点”直接配送,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督促企业履行好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责任,签订劳动合同,纳入企业管理,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严禁跨区域配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5.进一步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将建立钢瓶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充装、配送、使用、回收、安检等环节信息化追溯,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6.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7.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落实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8.落实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落实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开展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1.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市教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排查方式。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5.督导检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督导检查。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为全面贯彻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XX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消除各行业领域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
在全县实施推进燃气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要突出燃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排查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全链条,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许可规定经营(超范围经营、跨区域经营等)或经营主体与证照不一致的、且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等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法关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3.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责令关停,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吊销气瓶充装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城镇燃气充装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执法部门对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4.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执法部门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危险化学品名义跨区经营LNG、CNG、LPG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括带有储存设施或不带有储存设施的),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如安全距离不足等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的单位供应城镇燃气造成事故的,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6.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非法经营燃气“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强化执法震慑。(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7.加大消防、住建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由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1.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燃气气瓶检验环节监管,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燃气经营企业选择正规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发现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检验的,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2.对企业、商家销售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问题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1.燃气主管部门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管道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消除设备工况运行风险,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制定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执法部门从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依法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无法完成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核发机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发证审批单位吊销机构资质,并将机构依法依规列入我县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5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消防和商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加强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和指导,督促企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2.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3.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指导做好整改,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1.各责任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制定排查整治措施。对责任落实不实不细、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导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不得以罚代管,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审批部门会同燃气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4.对送气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执法。(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执法部门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使用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餐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6.建立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县发改委<县商务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消防救援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充分发动综合执法队、乡镇消安委办、社区网格员等基层监管力量,开展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违规用火用电违法行为,督促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8.教育、民政、旅文、卫健、执法、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对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民政服务机构、酒店、旅游景区、医院、机关单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农场(居)按照属地责任,协同各相关单位落实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各项工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推进巩固提升。一是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建立燃气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二是各乡镇(场、居)、各成员单位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虚假整改。三是各乡镇(场、居)、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源头治理整顿,紧盯气源来源、气瓶流转、燃气具及配件生产流通等重点环节,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城镇燃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县发改委<县商务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1.加大投入力度,督促燃气企业加快实施燃气设施智能化建设和升级改造,充分运用智慧燃气管理平台建设及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加强部门间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县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阀、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1.跟踪执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最新动向,严格准入条件,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2.加强气瓶充装企业安全监管。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企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证后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充装条件的要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吊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及其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1.严格执行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和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2.严格执行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1.各乡镇(场、居)、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等宣传资源,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问题环境”,确保燃气使用等各环节安全可靠。(各乡镇<场、居>、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县教育局要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各乡镇(场、居)、各部门要组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推动《燃气安全明白卡》《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自查表》《管理部门燃气安全检查表》的宣贯落地,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增强排查安全隐患的意愿和能力,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1.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由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每月至少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开展1次联合检查整治,各成员单位对本行业领域至少开展1次检查整治;各部门和乡镇要结合职责分工,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排查整治可邀请燃气行业专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
2.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一是制定涵盖企业负责人到一线岗位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从业人员岗位责任清单,制定实施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二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三是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认真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不断健全完善企业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按照省方案要求建立燃气安全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设置专项奖励资金,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重大隐患。对举报线索要快速核查、查实重奖,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浓厚氛围。
在集中攻坚期开展3种人员培训教育。一是至少组织1次对基层监管(含执法)全体人员的燃气安全管理专题培训,全面宣贯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知识,树牢安全红线意识,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二是积极动员行业协会、专家等技术力量,不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开展燃气安全培训,按规定完成培训考核工作、持证上岗。三是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燃气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主体责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从业技能。
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依托全国城镇燃气专项整治专班开发的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开展隐患排查、建立台账、督促整改。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不漏一环、不落一处、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整治措施、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由负责人一抓到底、确保销号。
各乡镇(场、居)、各成员单位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通过建立台账清单,细化明确管控整治措施,明确责任到岗到人,加强巡查检查,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治理或处于可控状态,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强化部门协同,开展联合检查、精准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场、居)、各成员单位要依法采取通报、约谈、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切实推动专项行动落地见效,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一地受罚、全县警示,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成立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工作专班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加强对各乡镇和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
坚持县负总责,各乡镇(场、居)、各部门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一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二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三要充实燃气安全监管力量,保证燃气主管部门、各乡镇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专人负责。四要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各乡镇(场、居)、各成员单位要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重点执法。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要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黑名单”等制度,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的燃气企业实施惩戒,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依法严肃责任追究,依法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提请县纪检部门依规依纪进行问责。县住建局要提请县安委办将全县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并将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县开展燃气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乡镇(场、居)、各相关单位要压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燃气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重点要加强对燃气日常运维抢修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要积极开展“用气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让用气安全使用常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积极向广大群众开展用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提高全民用气安全意识。
为有效防范化解全区教体系统燃气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市教育局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部署及要求,湖滨区教体局决定在全区教体系统开展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入学习贯彻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领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教体系统稳定。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请各相关学校将统计表连同本学校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加盖单位共工章后,于每月25日前报区教体局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地方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应急管理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公安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部负责)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应急管理部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商务部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
各地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商务部负责)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县各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自然资源部负责)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1.修订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完善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修订《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并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抓紧修订《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具产品标准,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1.排查方式。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各省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3年8月20日前将省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区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抄送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为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贯彻落实广西市场监管“1145611”工作思路,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以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问题管网、问题环境等七个问题排查为重点,聚焦燃气气瓶充装、检验,以及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规范监管、压实责任。依法依规实施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强化分层分级管理,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数字化安全监管能力,配合推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建设和广西气瓶信息追溯管理平台运用,依靠数字赋能提升产品本质安全水平。
——坚持打建结合、标本兼治。抓紧排查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环节的突出问题,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惩戒力度,强化震慑效应。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燃气器具质量安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来宾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持续开展燃气价格收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收取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及到期表具更换等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妥善处理燃气工程安装收费
注重舆情,积极引导,正面宣传,汇集正能量。围绕“灶、管、阀”,开展产品质量监管业务培训班,加强对各级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队伍业务水平。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等宣传介质,通过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标准、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加强服务,促进发展,寓监管于服务中,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大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特设科牵头,稽查支队、网监消费科、信用监管科、价检科、质量监管科、标准化科、认证检测科、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部署要求,以涉及燃气的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为重点,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细化本地实施方案。在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要采取“监督检查+专家”方式,完成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全覆盖排查,摸清底数、查清风险隐患。广西特检院来宾分院要全力配合,派出相关专家参与基层监管部门检查排查。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复查复验,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运用12315投诉热线受理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监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将适时分片区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同时,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对县、乡镇的燃气器具销售单位进行排查,对问题单位进行录像取证,并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法规标准和各项政策措施,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依据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要积极配合住建、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增强工作合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2023年8月25日前将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专项方案报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专班。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自2023年8月起每月25日前上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等(见附件1—6)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梳理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在2023年11月、2024年6月、2025年12月底前报送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专班。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全面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宁稳定。
--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规范监管、压实责任。依法依规实施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强化分层分级管理,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数字化安全监管能力,依靠数字赋能提升产品本质安全水平。
--坚持打击违法、加强惩戒。抓紧排查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环节的突出问题,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惩戒力度,强化震慑效应。
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为确保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省局成立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XX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XX组副书记、副局长
XX组成员、副局长
XX组成员、副局长
XX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特种设备局、质量监督处、稽查局、价监竞争局、新闻宣传处、信用监管处、网监处、认证监管处、标准化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主要负责本次专项整治的统筹安排、指导督促、协调推动和信息报送等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按照《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政策要求,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或变换名目另行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省局价监竞争局负责)
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站、新媒体、挂图等宣传介质,充分运用科普文章、短视频、动漫等宣传形式,大力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加强相关舆情监测、预警,协调做好舆情应急处置工作。(新闻宣传处牵头,稽查局、网监处、信用监管处、价监竞争局、质量监督处、特种设备局、标准化处、认证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为认真贯彻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省安委会《XX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结合市场监管职责和XX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五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二十五条实施意见,以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和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落实地方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企业,坚决防范遏制涉燃气安全相关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和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引起的燃气安全事故。
——坚持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产品生产、流通环节,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坚决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规范管理、压实责任。以推动特种设备和工业产品质量“两个规定”落实为契机,推动配备“两员”,构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重点监管和跨部门综合监管等方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不断提升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坚持数字赋能、监管提质。充分运用数字化改革成果,强化数字赋能安全监管,发挥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集成处理的优势,综合数据联查、风险预警等远程非现场监管技术,构建燃气领域风险监测体系,高效预警安全隐患,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实现安全风险精准防控。
——坚持标本兼治、实战实效。牢固树立“隐患不发现、问题不整改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宣传警示,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规范一批。强化监管执法和失信联合惩戒,形成覆盖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的信用监管新模式,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在前期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聚焦重点难点问题,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摸清液化石油气瓶、气瓶阀门,以及燃气灶具、软管、燃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底数,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两员”全覆盖;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充装单位、检验机构全覆盖监督检查和燃气器具产品全品类监督抽查,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健全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4年底前,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燃气相关产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严进、严管、重罚的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机制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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