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和引导建材行业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遏制事故持续易发多发的势头,推动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加快存量产能改造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7号)《2023年度全省工贸行业和安全生产培训监管工作要点》(云应急办〔2023〕16号)和其他有关工作部署,决定在全省建材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通过实施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促进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范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厉打击“三违”行为,强化相关方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防范事故多发工作基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推动低端低效产能退出,促进建材行业高质量安全发展。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规定的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大类企业,即:301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2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4玻璃制造,306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7陶瓷制品制造,308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等8个中类的企业。不包括:305玻璃制品制造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3073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074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5陈设艺术陶瓷制造,3076园艺陶瓷制造,3079其他陶瓷制品制造等5个小类的企业。
重点对建材企业的产业政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准备、危险作业、涉相关方作业、钢结构筒形仓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易导致事故的重点违法违规行为等15个方面81项具体问题开展排查整治(详见附件1)。
即日起至12月底开展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分以下阶段进行:
2.请州市级应急局统筹组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由县级应急局负责人将本方案传达到各建材企业;有关中央驻滇和省属企业负责传达到本企业集团内部的各有关企业。
3.各建材企业须于5月中旬前完成相应的部署安排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至属地应急局。
4.有关中央驻滇和省属企业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组织本单位各企业开展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省应急厅。
1.州市级应急局要立即组织力量,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核清本地区建材行业企业底数,填写建材企业基础台账清单(附件2),于5月底前报送至省应急厅,并督促有关企业通过云南省三级巡查四级预警系统健全完善有关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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