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3-09-25 17:10:26 667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新井煤业公司“2·22”边坡坍塌事故以及XX露天矿山事故多发教训,有效防范遏制露天矿山事故发生,根据《XX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关于印发〈全区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应急发〔2023〕22号)及《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应急发〔202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压减一般事故目标,全面排查露天矿山安全风险,扎实开展重点露天矿山安全“体检”。聚焦开采范围小、开采规模小、开采深度大、“半边山”划界、长期整合技改、边建设边生产、边坡问题屡查屡犯、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隐患问题突出、企业管理组织混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矿山企业,重拳治理违反设计规定建设、灾害治理不到位、边坡角超设计等重大隐患,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露天矿山安全保障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成立组织机构

三、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和2023年内复工复产的露天矿山。

四、整治时间

2023年3月份开始,至年底前结束。

五、整治重点内容

(一)安全管理方面

1.安全生产手续不齐违规组织生产建设,以灾害治理、生态恢复治理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

2.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

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在批复建设周期内未完成建设。

5.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

6.未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

(二)技术管理方面

1.不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

2.擅自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3.采剥严重失调未采取处理措施。

4.违规布置多作业点组织作业。

5.存在废弃巷道、采空区威胁露天开采,未超前采取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

6.排土场未纳入设计范围或者与设计不符或者设计深度不符合要求,未给出安全平台、运输道路、拦泥(渣)坝、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等设计参数,临时堆场和倒装场未说明堆场结构参数及安全可靠性,不设排土场(废石场)缺少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剥离泥土(废石)去向说明可靠依据;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剥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回采利用排土场。

(三)边坡管理方面

1.未建立并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边坡工程地质勘探、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自上而下开采顺序分台阶或分层开采,擅自进行台阶并段。

2.边坡角(台阶坡面角)、帮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最终边坡角等不符合设计,或者通过变更设计改变坡度角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等参数,导致边坡稳定性安全系数降低。

3.地质构造发育、存在边坡垮塌风险,未采取加固措施治理边坡;发现边坡变形、滑坡征兆,未制定并实施保证边坡稳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4.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每年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5.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和现状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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