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和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与基本标志。“十五五”规划建议作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彰显了我国在坚持经济建设中心不动摇的同时,以法治护航发展、以民主凝聚力量的坚定决心,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目标夯实了基础。
D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D中央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规律的认识,始终坚持D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矢志不渝地追求民主、发展民主,坚持不懈地探寻法治、建设法治。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稳步前行,是我们应对风险挑战、保障人民福祉、巩固发展优势的坚实保障。面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命题与既定目标,“十五五”期间的民主法治建设亟待在历史传承中守正创新,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保障,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配的支撑体系。
回溯历史,从D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到D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始终与经济建设同频共振、同向而行。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推动我国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跨越,形成了以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核心的法制建设新范式——通过制定民法通则、刑法等基础法律,构建起服务经济建设的初步法治框架,为乡镇企业兴起、经济特区建设等改革实践提供了制度保障。时隔40余年,D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在“十四五”目标即将胜利完成的关键节点,再次强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赋予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更为深刻、更令人期待的时代内涵和要求。
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D的二十大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深刻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价值取向和内在要求,是新时代我国民主领域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标志性成果。
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我们D自成立之日起,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始终坚持为人民利益而奋斗,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民主制度、拓宽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完善法治保障,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民主权利,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国家和社会各个层面得以有效实施。“十四五”时期,我国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探索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实践形式,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走深走实。从“小院议事厅”到“民主恳谈会”,从线下圆桌会到线上议事群,带着烟火气的民主实践已深深扎根于中国老百姓的生活。“十五五”期间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要更加尊重人民在基层民主实践中所表达的追求民主、发展民主、实现民主的愿望,尊重人民创造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经验,尊重人民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主体、利益主体的诉求,深刻认识、充分发挥人民的关键作用,增强民主意识、提升民主能力、养成民主习惯,参与最广泛、最生动的民主实践。
持续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有一整套法律制度对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价值要求和实现形态加以确认和规范,用法定途径、渠道、方式和程序来保证人民实现各项民主权利。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进一步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在民主立法方面,重点是拓宽公民参与渠道。建立全国统一的立法意见征集平台,对重大立法项目实行“线上听证+线下座谈”双轨论证。完善立法协商机制,吸纳民主D派、工商联、无D派人士参与立法起草,建立意见采纳反馈制度,让每部法律都成为民意的“凝聚器”。基层层面可推广“立法直通车”模式,将田间地头、工厂车间的真实需求转化为法律条文,实现立法与民生的精准对接。
在民主决策方面,进一步构建法治化决策流程。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调研、事中论证、事后评估”全链条民主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等决策,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推行决策草案解读“通俗化”改革,用图表、动画等形式让群众看明白、能参与,同时建立决策执行效果民主评议制度,由群众评判决策成效并决定是否调整,确保决策始终围绕群众需求展开。
在民主监督方面,强化群众主体地位。搭建“线上+线下”民主监督平台,整合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司法公开网等资源,实现监督线索“一网受理、闭环处置”。建立执法司法人员民主评议制度,将群众满意度纳入绩效考核核心指标,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实行“零容忍”。同时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扩大选任范围、提升履职能力,让群众从“旁观者”切实变为“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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