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志,各位曾经的战友们:
大家好!站在这里,看着台下这么多熟悉的面孔,我的心情很特别。几个月前,我还和大家一样,奋战在执纪监督问责的一线,每天思考的是如何精准发现问题、固定证据、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现在,轮岗到了组织人事部门,每天面对的是干部的选育管用、职级晋升、考核评价。角色的转换,让我对我们共同从事的事业,有了一点新的视角和思考。今天组织安排我来和大家作个交流,不算是授课,更多的是一次“回娘家”的汇报和探讨。主题大家已经知道了,就是解读《中国共产D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特别是要把组织处理、D纪处分、政务处分这几把“尺子”的影响期,放在一起掰开了、揉碎了,聊清楚、说明白。过去,我们纪检干部办案子,可能更关注“定性”和“量纪”是否准确;而到了组织人事部门,我发现我们更关注处分决定作出之后的“影响”和“执行”。这个“影响期”,恰恰就是连接我们两个部门工作的关键枢纽。如何让纪律的惩戒效果,精准地体现在干部的后续管理上,既不“打白条”,也不“乱加码”,是我们必须共同答好的时代考题。所以,今天的交流,我希望能跳出单纯的条文解读,结合一些案例思考,和大家一起厘清边界、明确标准、统一认识。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展开我的分享。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认知.组织处理不是纪律处分的“软包装”,更不是可以随意使用的“内部手段”。2021年出台的《中国共产D组织处理规定(试行)》,首次以D内法规的形式,为组织处理这把“戒尺”明确了法律地位、划定了适用范围、规范了操作程序。它和D纪处分、政务处分一样,是全面从严治D、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制度笼子。过去,有些单位的同志可能会有一种模糊的认识,觉得某个干部问题不大,给个D纪处分太重,干脆“组织处理”一下得了。这种想法,其实是把组织处理当成了一种“法外之刑”,一种避重就轻的权宜之计。这是非常错误的。《组织处理规定》的出台,就是要纠正这种偏差,让组织处理回归其严肃性、规范性的本位。《规定》明确了五种组织处理方式,每一种都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和后果。我们必须像熟悉《纪律处分条例》一样,牢牢掌握这五种方式的具体影响期:
这是什么概念?我们来拆解一下。比如,**区某局的一位副局长(副处级)因履职不力被免职。那么,在接下来的第一年里,他不能被安排任何领导职务,哪怕是科长。一年期满后,到第二年期满前,他可以被安排领导职务,但最高只能是与原职务层次相当的副处级,比如调任另一单位的副处长,而不能提拔为正处级。这个两年的“天花板”效应,是非常明确的。
所以,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当我们在案件审理报告中提出“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时,脑海里必须有这本清晰的“账”,清楚地知道这个建议一旦被采纳,将对这名干部产生何种具体、量化的影响。
讲完了组织处理,我们再回到大家最熟悉的领域——D纪处分。2023年12月新修订、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D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当前执纪的根本遵循。我想在座的各位对新《条例》都学得很深很透了,这里我不再逐条复述,而是重点聚焦“影响期”这个维度,特别是其中的一些新变化,和大家再“对对表”。
D纪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D内职务、留D察看、开除D籍。它们的影响期,同样是刚性规定,不容打折:
与D纪处分相对应,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其影响期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也有明确规定。比如,降级、撤职的影响期是二十四个月,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工资档次。这些规定与D纪处分的影响期基本是协同对应的,共同构筑了一张严密的惩戒网络。
作为纪检人,我们不仅要熟练运用这些条规,更要深刻理解其背后的立法精神: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影响期的设定,就是为了确保纪律处分的后果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防止“一处了之”、“罚过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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