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强调“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久之策,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今年5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规定“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深入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要把民营经济促进法贯彻实施好,以法治保障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今年2月,在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时指出:“现在,我国民营经济已经形成相当的规模、占有很重的分量。”改革开放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整体实力、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大大提升,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国民营企业数占企业总数的92%以上,民营企业对进出口和税收的贡献都在五成以上,对城镇就业的贡献达到八成以上。
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成就是在D和国家方针政策指引下取得的。特别是进入新时代,D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D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D的二十大再次强调“两个毫不动摇”,D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部署一系列改革举措。
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成就也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比如,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写入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写入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与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贯通起来,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及其良性运行发展的重要保障,法治能够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各项合法权益,通过厉行法治打造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让各类产权所有者和经营主体在投资兴业过程中安心放心。比如,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外商投资法,加强对内外资企业的平等保护;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民法典,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治能够有力规范行政执法、推进公正司法,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在实践中,政府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各级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高效处理各类商事纠纷,才能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法治能够有效提升各类经营主体的诚信与合规意识,保障各项营商活动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比如,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通过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等,为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交易安全提供解决方案。正因如此,我们要用法治来明确政府和市场作用的边界,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主体的利益关系。
同时要看到,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其中既有外部客观因素如经济发展阶段转变、产业结构转型引发的问题,也有民营企业自身的问题如法律意识淡薄、合规机制缺乏等。应当认识到,这些困难和挑战总体上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是局部的而不是整体的,是暂时的而不是长期的,是能够克服的而不是无解的。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民营企业自身加强合规建设,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生产经营的决策和管理水平等,而且需要持续加强法治建设,加快推动形成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基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支撑的法律制度体系,用法治思维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环境,以法治的稳定性助推形成良好的市场预期,用法治方式处理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不规范行为。
刑事法治环境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民营经济安全感的“压舱石”。用法治思维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环境,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优化刑事法治环境,健全完善与民营经济相关的刑事司法制度与政策,支持民营企业轻装上阵、稳步前行。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刑事法治文明的基石,既是价值准则又是技术路径。在与民营经济相关的刑事司法制度、体制、机制完善过程中,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指出:“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这句话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合法权益’,强调保护的是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利益;二是‘依法保护’,就是保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能搞‘法外开恩’那一套。”我们既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又要对民营企业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查处。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在办理涉及民营经济的刑事司法活动中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需要着重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坚持罪刑法定,在技术层面要求定罪量刑标准的规范性、明确性,特别要对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经营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情节幅度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予以进一步明确,以统一办案标准。为此,要精准把握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民营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的界限。对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企业经营行为,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和纠正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和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当前,要继续深入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既依法有效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又依法严格处理各类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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