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更为细致、全面的规范和指引。作为市纪委常委、市委巡察办主任,主持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工作,协助副书记分管D风政风监督室,深入学习贯彻《条例》,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此,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几点学习体会,与大家共同交流。
一、深化思想认识,领悟《条例》重大意义
深入学习《条例》,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只有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才能在工作中准确把握方向,切实将《条例》要求转化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强大动力。
(一)贯彻落实D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D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D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D,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条例》的出台,正是贯彻落实D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强调,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确保国家监察权规范有序运行。《条例》依据宪法和监察法,对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为实现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支撑,使D中央的决策部署在监察领域得到具体落实,进一步彰显了D中央全面从严治D、依法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二)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现实需要。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监察法的一些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监察工作的实际需求。《条例》对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的阐释和规定,对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例如,在监察对象的界定上,进一步廓清了公职人员的外延,使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更加清晰;在监察程序方面,规范了调查时限,强化了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明确了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等。这些规定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更为精准、详细的操作指南,有助于提升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行使。
(三)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健全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条例》作为全面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对监察制度进行了科学化、体系化集成,集中体现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它的颁布施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通过深入学习贯彻《条例》,我们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定位和使命任务,不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把握核心要点,学深悟透《条例》精髓
《条例》内容丰富、涵盖广泛,对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把握重点,深入领会其精髓要义,切实将《条例》学懂弄通。
(一)明确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强化机关属性。《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职责,强调监察机关是机关,必须坚持和加强D的全面领导。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时,要始终把监督摆在首位,坚决维护D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深刻领会这一要求,将监督贯穿于巡察和D风政风监督工作的全过程,聚焦D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强化对各级D组织和D员干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确保D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我市落地生根。
(二)细化监察范围和管辖,实现监察全覆盖。《条例》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范围逐项作出细化,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解决了部分监察对象界定不够明确的问题。这有助于我们更加精准地开展监督工作,消除监督盲区。在市委巡察工作中,我们要依据《条例》规定,准确把握监察对象的范围,对被巡察单位的所有公职人员进行全面监督,重点关注关键岗位、关键少数,确保巡察监督无死角、无遗漏,切实维护监察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规范监察权限行使,确保监察权依法运行。监察权的行使涉及公职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规范。《条例》对监察机关的各项监察权限,如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措施的适用情形、工作要求和程序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确立了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为我们在巡察和D风政风监督工作中正确运用监察权限提供了明确依据。我们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规范行使监察权限,做到依法依规、精准有效,确保监察权不被滥用,保障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监察程序,提升监察工作质效。监察程序的规范是保障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条例》对监察工作各环节的程序要求作出了全面规定,从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到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都有明确的流程和时限要求。在工作中,我们要严格遵循这些程序规定,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和配合,确保监察工作有序进行。例如,在巡察工作中,要规范巡察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工作,提高巡察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升巡察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