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 "三资")的管理,保障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及相关经济活动。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村(居)民委员会为载体,代表社区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履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能的经济组织。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 "三资" 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管理行为合法合规。
2.民主公开原则:保障社区成员对 "三资" 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3.保值增值原则: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三资",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4.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
5.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都必须纳入资金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6.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取,严禁坐收坐支、挪用、截留。收取资金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或农业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及时开具票据,不得打白条。
7.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各项收入必须在收到当日或次日存入专户,不得拖延。
8.对上级政府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或改变用途。
9.资金支出应当遵循 "量入为出、勤俭节约" 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开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支出、偿还债务支出等。
10.资金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票据应当注明支出用途、金额、时间、经手人等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11.建立健全资金支出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一般支出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大额支出(具体额度由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定)应当经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12.资金支出实行联签制度,即支出票据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报销。财务人员应当对支出票据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予报销。
13.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14.财务预算方案应当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等内容。预算编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预测收入,科学安排支出。
15.年度终了,应当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如实反映全年财务收支情况。决算报告应当经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16.加强对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7.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代理记账。
18.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19.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妥善保管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有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购置时间、使用状况等信息。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等。
21.对新增加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入账;对报废、毁损、出售、转让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销,并及时更新资产台账。
22.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23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固定资产应当明确使用责任人,建立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资产正常使用。
24.出租、出借资产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当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出租、出借资产的收入应当纳入资金管理范围,及时入账。
25.对闲置资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盘活,通过转让、租赁、入股等方式提高资产的利用价值,防止资产闲置浪费。
26处置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等重大资产,应当经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27.资产处置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区成员公示。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资金管理范围,及时入账,不得坐支、挪用。
28严禁擅自处置集体资产,严禁低价转让、变卖集体资产,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29.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有的资源进行全面清查,建立资源台账,如实登记资源的名称、位置、面积、用途、承包(租赁)情况等信息。资源包括土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自然资源。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版权声明
作者原创,不允许二次传播,一经发现收回会员权益,追究法律责任。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